戴田春身为中共党员、国家工作人员,在担任兴化市戴窑镇个体零散税收代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期间,违反工作纪律,未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国家税款损失;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以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税款,数额较大,涉嫌贪污犯罪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,经兴化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戴田春开除党籍处分,将涉嫌贪污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